某公司原來已審批8蒸噸燃柴油鍋爐1臺,由于訂單減少,產能下降,實際建設了1臺4蒸噸燃柴油鍋爐, 之后由于產能逐步恢復,該公司再建設了1臺4蒸噸燃天然氣鍋爐。即原來審批的8蒸噸燃柴油鍋爐,改造為1臺4蒸噸燃油鍋爐,1臺4蒸噸燃天然氣鍋爐,兩臺鍋爐總出力為8蒸噸,與環評審批的鍋爐總出力相同。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請問:1.該公司鍋爐如此改造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還是可以參照《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中第三十類其他,第58“改造項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豁免環評審批手續辦理?2.如屬于豁免手續范圍,那么以上兩臺鍋爐是否還需要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將上述改造情況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
答復:該公司實際建設2臺4蒸噸鍋爐,總出力與原環評批復相同,還應進一步分析總體項目用地、污染物產排等變化情況,如用地、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均不增加,建議按照《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第58項,豁免環評手續辦理。
在《名錄》發布前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建議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相應要求執行,并在驗收報告中說明鍋爐實際建設情況及項目用地、污染物產排等變化情況。
是否可以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該項目,項目性質屬于新建項目嗎?還是應該按重大變更申報項目環評?
答復:經了解,現有項目環評年產塑膠件10萬套、電子產品30萬套、模具10萬套、閥門10萬套、五金件20萬套,實際年產塑膠件20萬套、電子產品45萬套,各產品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不同。現有項目自2011年投產以來,未完成環保驗收。該項目產品方案及規模發生重大變動,建議按重大變更項目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
某公司主要生產紙漿模塑生產線設備,生產工藝流程為:鋁材鋼材開料—機加工—焊接—關鍵件噴漆—組裝—調試—出貨。生產線在做好后會在廠內組裝起來,進行空載運行調試,確定部件結合、電力供應和電機運作等無誤后,分拆運往客戶廠區進行組裝負載測試,即生產線會投入紙漿原料,再生產出紙杯、紙碟、杯托等產品,公司工程師則全程出差跟進該測試過程。
現負載測試須在該公司廠區內完成,調試后會有部分紙漿原料附著在產品線上,需清洗后方可出貨。因而產生清洗廢水,但水量不多,因為該公司一年只能生產十余條該類機組線產品,而工業園區有配套的污水處理廠可接收該類廢水。就以上情況想咨詢合適的解決方案。
答復:經了解,該設備生產項目已經竣工環保驗收,現空載測試擬改為負載測試,新增清洗廢水約7~10噸/年接入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新增少量固體廢物,建議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便于日常監管,并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內容。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某公司由于前期已申請項目環評,取得排污許可證,F在由于新增生產工藝,在同一園區租用相鄰樓棟廠房,購買新的設備。產生廢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回收處理。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做環評項目變更。如果需要,需要向哪個部門申請,遞交什么材料,多長時間能完成變更?
答復:經了解,該企業位于廣州市增城區,屬于紡織業,主要對斜紋布、薄棉布和絨布等進行加工(包括噴涂、轉印等)。項目舊廠區環保手續并取得排污許可證。企業擬在同一園區租用相鄰樓棟廠房設立新廠區,在環保設施方面與老廠區基本不存在依托關系。建議對照《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及其修改單,按新建項目辦理相關環評手續,不涉及環評項目變更。受理材料、受理時間等按照地方要求執行,具體可咨詢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區分局。
某港區集裝箱專用碼頭,營運期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和集裝箱沖洗水等,水量約72m3/d,單獨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排入近岸海域。現排污口位置與環評批復排污口位置不一致。根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的港口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廢水排放口不在港口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規定的范圍內。請問該情況是否屬于重大變更,應如何開展自主驗收?可否通過水環境質量監測或水質模擬來論證排污口位置變更對水環境的影響,如果影響大則進行整改,影響可接受則進入自主驗收程序?
答復:應考慮排污口位置變更對水環境影響,依據監測數據等方式論證排污口位置變更對水環境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面的影響,以判斷是否屬于重大變動、能否納入驗收管理。建設單位也應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手續。
答復:經了解,現有項目已完成環保驗收,現擬將原材料由油性油墨+正丙酯(稀釋劑)更改為水性油墨+無水乙醇(稀釋劑);原材料使用量不變,貯存方式仍為倉庫內桶裝,不進行分裝;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不發生變化。建議對原輔材料的理化性質、特征污染物變化情況及風險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對環境的影響及是否構成重大變動,如不構成重大變動,則可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2019年,發布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5個)
01
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適用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氮肥制造執行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相關規定。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02
適用于制漿、造紙、漿紙聯合(含林漿紙一體化)以及紙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木漿或非木漿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廢紙制漿或造紙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制漿、造紙原料或工藝變化,或新增漂白、脫墨、制漿廢液 處理、化學品制備工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化學合成類制藥、提取類制藥、中藥類制 藥、生物工程類制藥、混裝制劑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獸用藥品及醫藥中間體制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規模:
1. 中成藥、中藥飲片加工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學合成 類、提取類藥品、生物工程類藥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發酵制藥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物發酵制藥的發酵、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化學合成類 制藥的化學反應(縮合、裂解、成鹽等)、精制、分離、干燥工藝 變化,或提取類制藥的提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中藥類制藥 的凈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生物工程類制藥的工程菌 擴大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混裝制劑制藥粉碎、過濾、配制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農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化學合成農藥新增主要生產設施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發酵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主要生產工藝(備料、反應、發酵、精制/溶劑回收、分離、干燥、制劑加工等工序)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氮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銨等主要氮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氣化、凈化等主要生產單元的工藝變化,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8.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紡織品制造和服裝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紡織品制造洗毛、染整、脫膠或繅絲規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規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裝制造濕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規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規模增加50%及以上(100萬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紡織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脫膠、繅絲工序,服裝制造新 增濕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藝、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制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制革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皮至藍濕革、藍濕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產工藝或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制糖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以原糖或成品糖為原料精煉加工各種精幼砂糖工藝改為以農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藝。
4. 產品方案調整或清凈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專業電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含專業電鍍工序的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規模:
1. 主鍍槽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電鍍生產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鍍種類型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產工藝變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包含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熱軋、冷軋(含酸洗和涂鍍)工序的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燒結、煉鐵、煉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團、軋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產工藝流程、參數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燒結機頭廢氣、燒結機尾廢氣、球團焙燒廢氣、高爐礦槽廢氣、高爐出鐵場廢氣、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 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化。
適用于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焦炭(含蘭炭)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常規機焦爐及熱回收焦爐炭化室高度、寬度增大或孔數增加;半焦(蘭炭)炭化爐數量增加或單爐生產能力增加 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裝煤方式、煤氣凈化工藝或廠內綜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藝、化學產品生產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7.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8. 焦爐煙囪(含焦爐煙氣尾部脫硫、脫硝設施排放口),裝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9.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平板玻璃以及電子工業玻璃太陽能電池玻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玻璃熔窯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新增在線鍍膜工序。
4. 純氧助燃改為空氣助燃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輔材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水、熔窯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熔窯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礦山、協同處置)和獨立粉磨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礦山開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窯協同處置非危險廢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或配套礦山、廢石場選址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增加協同處置處理工序(單元),或增加旁路放風系統并設置單獨排氣筒。
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8. 窯尾、窯頭廢氣治理設施及工藝變化,或增加獨立熱源進行烘干,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9.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暫存產生的滲濾液處理工藝由入窯高溫段焚燒改為其他處理方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適用于銅、鉛、鋅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冶煉爐窯爐型、數量、規格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含二次資源、再生資源)、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 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或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 鋁,以及配套鋁用炭素的鋁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氧化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燒、陽(陰)極 焙燒、鋁電解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含配套赤泥堆場、電解槽大修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氧化鋁生產、石油焦煅燒工藝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為濕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為濕法;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03
性質:
1.開發任務中新增供水、灌溉、航運等功能。
規模:
2.單臺機組裝機容量不變,增加機組數量;或單臺機組裝機容 量加大 20%及以上(單獨立項擴機項目除外)。
3.水庫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發生變化;水庫調節性能發生變化。
地點:
4.壩址重新選址,或壩軸線調整導致新增重大生態保護目標。
生產工藝:
5.樞紐壩型變化;堤壩式、引水式、混合式等開發方式變化。
6.施工方案發生變化直接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集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
環境保護措施:
7.樞紐布置取消生態流量下泄保障設施、過魚措施、分層取水 水溫減緩措施等主要環保措施。
性質:
1.主要開發任務發生變化。
2.引調水供水水源、供水對象、供水結構等發生較大變化。
規模:
3.供水量、引調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調水線路長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庫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發生變化;水庫調節性能發生變化。
地點:
6.壩址重新選址,或壩軸線調整導致新增重大生態保護目標。
7.引調水線路重新選線。
生產工藝:
8.樞紐壩型變化;輸水方式由封閉式變為明渠導致環境風險增加。
9.施工方案發生變化直接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集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
環境保護措施:
10.樞紐布置取消生態流量下泄保障設施、過魚措施、分層取水水溫減緩措施等主要環保措施。
性質:
1.由熱電聯產機組、矸石綜合利用機組變為普通發電機組,或由普通發電機組變為矸石綜合利用機組。
2.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替代量減少10%及以上。
規模:
3.單機裝機規模變化后超越同等級規模。
4.鍋爐容量變化后超越同等級規模。
地點:
5.電廠(含配套灰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含配套灰場)或 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生產工藝:
6.鍋爐類型變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卻方式變化。
8.排煙形式變化(包括排煙方式變化、排煙冷卻塔直徑變大等)或排煙高度降低。
環境保護措施:
9.煙氣處理措施變化導致廢氣排放濃度(排放量)增加或環境 風險增大。
10.降噪措施發生變化,導致廠界噪聲排放增加(聲環境評價范圍內無環境敏感點的項目除外)。
規模:
1.設計生產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2.井(礦)田采煤面積增加 10%及以上。
3.增加開采煤層。
地點:
4.新增主(副)井工業場地、風井場地等各類場地(包括排矸場、外排土場),或各類場地位置變化。
5.首采區發生變化。
生產工藝:
6.開采方式變化:如井工變露天、露天變井工、單一井工或露 天變井工露天聯合開采等。
7.采煤方法變化:如由采用充填開采、分層開采、條帶開采等保護性開采方法變為采用非保護性開采方法。
環境保護措施:
8.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標(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措施變化。
規模:
1.線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長度達到原線路總長度的30%及以上。
2.輸油或輸氣管道設計輸量或設計管徑增大。
地點:
3.管道穿越新的環境敏感區;環境敏感區內新增除里程樁、轉角樁、陰極保護測試樁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路由發生變動;管道敷設方式或穿跨越環境敏感目標施工方案發生變化。
4.具有油品儲存功能的站場或壓氣站的建設地點或數量發生變化。
生產工藝:
5.輸送物料的種類由輸送其他種類介質變為輸送原油或成品油;輸送物料的物理化學性質發生變化。
環境保護措施:
6.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性質:
1.客貨共線改客運專線或貨運專線;客運專線或貨運專線改客貨共線。
規模:
2.正線數目增加(如單線改雙線)。
3.車站數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貨)集疏運功能的車站;城市建成區內新增車站。
4.正線或單雙線長度增加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橋梁或橋梁改路基長度累計達到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地點:
6.線路橫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線路、車站等發生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或導致出現新的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
8.城市建成區內客運站、貨運站和客貨運站等車站選址發生變化。
9.項目變動導致新增聲環境敏感點數量累計達到原敏感點數量的30%及以上。
生產工藝:
10.有砟軌道改無砟軌道或無砟軌道改有砟軌道,涉及環境敏感 點數量累計達到全線環境敏感點數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運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時及以上;列車對數增加30對及以上;最大牽引質量增加1000噸及以上;貨運鐵路車輛軸重增加5噸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區內客運站、貨運站和客貨運站等車站類型發生變化。
13.項目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內的線位走向和長度,車站等主要工程內容,或施工方案等發生變化;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路段,其線路敷設方式 由地下線改地上線。
環境保護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養功能的橋梁,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弱化或降低。
規模:
1.車道數或設計車速增加。
2.線路長度增加30%及以上。
地點:
3.線路橫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線路、服務區等附屬設施或特大橋、特長隧道等發生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或導致出現新的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
5.項目變動導致新增聲環境敏感點數量累計達到原敏感點數量的30%及以上.
生產工藝:
6.項目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內的線位走向和長度、服務區等主要工程內容,以及施工方案等發生變化。
環境保護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養功能的橋梁,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弱化或降低。
性質:
1.碼頭性質發生變動,如干散貨、液體散貨、集裝箱、多用途、件雜貨、通用碼頭等各類碼頭之間的轉化。
規模:
2.碼頭工程泊位數量增加、等級提高、新增罐區(堆場)等工 程內容。
3.碼頭設計通過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偯娣e(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疏浚面積)增加30%及以上。
5.危險品儲罐數量增加30%及以上。
地點:
6.工程組成中碼頭岸線、航道、防波堤位置調整使得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和要求更高的環境功能區。
7.集裝箱危險品堆場位置發生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加。
生產工藝:
8.干散貨碼頭裝卸方式、堆場堆存方式發生變化,導致大氣污染源強增大。
9.集裝箱碼頭增加危險品箱裝卸作業、洗箱作業或堆場。
10.集裝箱危險品裝卸、堆場、液化碼頭新增危險品貨類(國際危險品分類:9 類),或新增同一貨類中毒性、腐蝕性、爆炸性更大的貨種。
環境保護措施:
11.礦石碼頭堆場防塵、液化碼頭油氣回收、集裝箱碼頭壓載水滅活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規模:
1. 一次煉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儲罐總數量或總容積增大 30%及以上。
2.新增以下重點生產裝置或其規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 煉制工業的催化連續重整、催化裂化、延遲焦化、溶劑脫瀝青、對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業的丙烯腈、精對苯二甲酸(PTA)、環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點生產裝置外的其他裝置或其規模增大 50%及以上,并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點:
4.項目重新選址,或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或生產裝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或防護距離邊界發生變化并新增了需搬遷的敏感點。
5.廠外油品、化學品、污水管線路由調整,穿越新的環境敏感區;防護距離邊界發生變化并新增了需搬遷的敏感點;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路由發生變動且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
生產工藝:
6.原料方案、產品方案等工程方案發生變化。
7.生產裝置工藝調整或原輔材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調整, 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圍或強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調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滲等級;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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